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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市武夷街道“7·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11-26 10:30 来源:武夷山市应急管理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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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2

(一)事故发生单位2

(二)当事人情况3

(三)事故车辆情况3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4

(五)事故发生经过4

(六)事故现场道路情况5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7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7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7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7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7

三、事故原因分析8

(一)直接原因分析8

(二)间接原因分析8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11

(四)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情况12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2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2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3

(三)其他处理建议13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14

(一)加强源头管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14

(二)加强行业监管,推动道路安全工作落实15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生产意识15

2025年7月30日11时02分许,武夷山市安国大道鸿辉商砼门口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事故发生后,武夷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南平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管理办法(试行)》(南政办规〔2022〕4号)等有关规定,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成立了“7·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事故调查组成员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武夷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人员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事故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武夷山市武夷街道“7·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驾驶超载车辆行经肇事路段遇电动自行车正在通过路口,借道时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未注意观察路面道路交通情况,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及时,导致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武夷山连顺渣土运输管理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单位成立于2018年11月28日。法定代表人:范某某;注册资本:叁佰万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MA32A6GX7B;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位于武夷山市胡桃南一街41号,经营范围为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或许可证件为准)、城乡市容管理;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武夷山连顺渣土运输管理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闽交运管许可南字35078220XXXX号;发证日期:2023年05月04日,证件有效期至2027年05月03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武夷山连顺渣土运输管理有限公司设有综合管理科、安全管理科、设备维保科,拥有员工90人。相关人员资质情况:1.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某,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合格证明编号:A0120213552XXXX,有效期限:2021年06月21日至2027年06月21日;2.安全管理人员陈某某,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格证明编号:B0120233513XXXX,有效期限:2023年09月18日至2026年09月18日。 

(二)当事人情况

1.肖某,男,汉族,1985年1月10日生,户籍住址:福建省武夷山市武夷街道XXXXXXXX,身份证号:35078219850110XXXX,持“B2”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05年9月,驾驶证号:35078219850110XXXX,档案编号35070034XXXX,驾驶证有效期限2021年9月1日至长期,驾驶证核发机关为:福建省南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驾驶证状态为正常。2024年4月15日入职武夷山连顺渣土运输管理有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系闽H26783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近三年累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达30起[1]。

[1] 肖某近三年30起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超载行为13起,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5起,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5起,其他违法行为7起。针对肖某的违法行为交警部门累计记分24分,累计罚款4580元;武夷山连顺渣土运输管理有限公司未对肖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陈某某,男,汉族,1982年5月11日生,户籍住址:福建省武夷山市XXXXXXX,身份证号:35078219820511XXXX,系武夷山81603号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三)事故车辆情况

1.闽H26783号重型自卸货车,制造厂商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车辆出厂日期:2018年4月18日;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5月9日;中文品牌:红岩牌;车辆型号:CQ3316HXVG426L;车辆识别代号:LZFF31W69JD014540;发动机号码:18A00223461;车身颜色:红;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武夷山连顺渣土运输管理有限公司;登记住址:福建省武夷山市胡桃南一街41号;总质量:31000kg;整备质量:15130kg;核定载重量:15740kg;核定载人数:2人;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5月;强制报废日期:2033年5月9日。车辆交强险投保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武夷山营销服务部,保险单号码:135520507202500XXXX,保险有效期:2025年5月8日至2026年5月7日;商业险投保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武夷山营销服务部,保险单号码:1355205282025000XXXX,保险有效期:2025年5月9日至2026年5月8日。

2.武夷山81603号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陈某某;品牌型号:立马车业/TDT30Z;车驾号码:18512220107XXXX。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武夷山连顺渣土运输管理有限公司设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范某某系安全责任人,陈某某系安全员,彭某某系后勤保障工作人员,江某某、蔡某系监控安全工作人员。该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对肇事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未采取有力的教育和惩戒措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落实;对车辆长期超载运输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未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公司未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30日11时02分许,肖某(事故发生时无酒驾、毒驾)驾驶闽H26783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安国大道由三姑往市区方向超载驾驶(当天装载货物过磅单显示载重50.4吨,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15.74吨的标准,实际超载34.66吨),行经安国大道鸿辉商砼门口,在右转弯借道时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2]相关规定,未注意观察路面道路交通情况,且事发时穿拖鞋驾驶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3]、《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第一部分[4]相关规定,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及时,导致与陈某某驾驶的武夷山81603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碾压,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借道或者变更车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4] 《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GA/T1773.1:第一部分4.4驾驶着装要求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应赤脚,不宜穿高跟鞋、拖鞋等影响安全驾驶的鞋。  

(六)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武夷山市安国大道鸿辉商砼门口路段,沥青路面,路面干燥,机动车道宽1050cm,非机动车道宽500cm,路口宽2860cm,施划有车道分界线、道路边缘线等交通标线设有禁止停车标志、交叉路口标志、停车让行等交通标志,道路设有中心隔离花圃、机非隔离花圃等交通设施。该路段限速60km/h。经武夷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核查安国大道鸿辉商砼门口路段近三年发生两起亡人交通事故。

图1 事故现场航拍图

图1 事故现场航拍图

图2 事故现场图

图2 事故现场图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当事人陈某某当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7月30日11时03分许,武夷山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驾驶员肖某的报警电话称:闽H26783号重型自卸货车与武夷山81603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有人员受伤。指挥中心立即指派武夷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出警,并通知120急救中心等联动部门赶赴现场抢救伤员。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接报后120急救中心单位人员、武夷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值班民警分别于11时18分、11时20分到达现场处置,在事故现场发现1名伤者,现场民警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管控勘查取证;120急救中心救护人员发现事故当事人已无生命体征;武夷街道办事处相关领导、武夷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副大队长和事故处理中队长也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武夷山连顺渣土运输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某带领安全员和工作人员于11点30分左右抵达现场,对事故情况进行了解,配合交警部门调查。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武夷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120急救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快速响应,相关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完成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与善后处理工作。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与善后处置工作响应及时、组织指挥有效、救援行动迅速、善后处理平稳有序,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和社会舆情不良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当事人肖某驾驶机动车行经肇事路段,驾驶超载车辆在右转弯借道时未注意观察路面道路交通情况,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且事发时穿拖鞋驾驶车辆,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及时,导致事故的发生,其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1.事故相关企业

武夷山连顺渣土运输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在:

(1)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①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如:在驾驶员《新安全生产法》培训学习试卷中发现两份试卷中的同一个单项选择题答案相同批改结果不同,另两份试卷中的多项选择题答案不同批改结果相同等问题。②公司未按相关规定落实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如:肖某近二年共有13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但公司未对该驾驶员违法违规驾驶行为予以教育或惩戒,事发时肖某穿拖鞋驾驶车辆,安全行车意识淡薄,存在安全隐患。

(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落实。①未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闽H26783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事故发生时车辆GPS设备磁条已损坏,无法实时传输车辆位置及行驶状态等数据。企业未及时掌握车辆GPS设备损坏信息并进行修复,仍让车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5]之规定。②公司《驾驶员岗位职责》要求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车辆完成任务后应将车辆停在指定位置,但公司未设立专门的停车场,公司车辆均由驾驶员自行停放,车辆停放位置不固定,存在安全隐患。③公司《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每趟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但公司在实际管理中将出车前车辆的日常检查交由驾驶员个人负责,未配置专职人员对驾驶员出车前的行为规范、车辆检查维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5]《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3)公司未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关制度。①公司悬挂安全管理机构组织机构图,但在公司提供的材料里没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立的文件,未明确小组成员具体的安全管理职责。②《连顺渣土公司隐患排查奖惩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出现《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错误表述,公司制定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中多次出现与公司业务无关的条款(如“施工单位”“项目安全环保部”等),未根据实际制定相关规范制度。③《连顺车辆维护计划》缺乏可操作性,岗位职责无法落实到位。制度设有安技科、修理厂,但公司未设置相应部门及场所。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中,存在制度脱离实际生产场景、可操作性不足的问题,难以发挥保障生产安全的实效。 

(4)其他存在问题。

公司对车辆长期存在超载运输行为管理不到位。2025年4月11日公司因“涉嫌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被武夷山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立案(闽南武交执〔2025〕立字第120号),处罚停业整顿5日。事故调查组从提取公司多台车辆的过磅信息中显示公司车辆在停业整顿后仍存在超载运输行为;闽H26783号重型自卸货车在2025年6月1日—7月31日的入库明细表中每次装载重量都在40-50多吨(车辆核定载质量15.74吨),违反了《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6]之规定。

[6] 《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八条:禁止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货物运输车辆除外。

2.相关监管部门

武夷山市交通运输局监管工作压得不严不实:虽对企业车辆技术状况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等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检查,但对企业整改情况跟踪落实不够到位。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武夷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武公鉴〔2025〕134号)鉴定意见:死者的死亡原因符合重要器官破裂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2.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武夷司法鉴定所〔2025〕酒鉴字第1350号):所送肖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3.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武夷司法鉴定所〔2025〕酒鉴字第1351号):所送陈某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4.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天祥司〔2025〕车鉴字第W1-48号)鉴定意见:(1)闽H26783号重型自卸货车转向系:事发时,受检车辆转向系符合规定要求;(2)闽H26783号重型自卸货车制动系:事发时,受检车辆制动系符合规定要求。       

5.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天祥司〔2025〕车鉴字第W2-90号)鉴定意见:(1)南平武夷山81603号电动自行车转向系:事发时,受检车辆转向系符合规定要求;(2)南平武夷山81603号电动自行车转向系制动系:事发时,受检车辆制动系符合规定要求。

6.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天祥司〔2025〕车速鉴字第W-76号)鉴定意见:南平武夷山81603号电动自行车通过该视频中计时区间的平均行驶速度约为19km/h。

7.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天祥司〔2025〕车速鉴字第W-77号)鉴定意见:闽H26783号重型自卸货车通过该视频中计时区间的平均行驶速度约为9km/h。

(四)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武夷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782120250000048号)认定本起事故:当事人肖某驾驶机动车行经肇事路段借道时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借道或者变更车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第(一)项让借道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当事人肖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某无责任。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肖某,男,武夷山连顺渣土运输管理有限公司驾驶员,驾驶闽H26783号重型自卸货车行经安国大道鸿辉商砼门口路段,在右转弯借道时未观察车辆周边情况,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且事发时穿拖鞋驾驶车辆,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及时,导致事故的发生,造成一人死亡,对本起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7]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陈某某,男,武夷山连顺渣土运输管理有限公司安全员,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8]、第(六)项[9]之规定,建议武夷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10]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范某某,男,群众,武夷山连顺渣土运输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落实好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11]、第(五)项[12]之规定,建议武夷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13]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武夷山连顺渣土运输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14]、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15]、第二十八条第一款[16]之规定,对该起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武夷山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17]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武夷山市交通运输局要严把货物运输企业准入关,严格审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进一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提升驾驶员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要持续深化交通执法与公安交警联动协作机制,加大路面巡查力度,尤其是要对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等重要节点、超限超载行为高发频发等重点路段的巡查整治力度。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加强源头管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武夷山连顺渣土运输管理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7·30”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严格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要求,提高驾驶员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要严格落实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管理要求,及时掌控车辆运行安全状况,做好日常监控记录、车辆日常维护检查和驾驶员日常安全教育,及时纠正和制止车辆驾驶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行业监管,推动道路安全工作落实。

武夷山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大行业监管工作力度,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有针对性地抓好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针对企业管理制度的漏洞,全面落实“一库三单”安全管理制度,对排查出的所有安全隐患进行详细登记,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等内容,整改到位,以确保道路运输企业行车安全。

各相关责任单位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强重点路段的巡逻管控,保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高压严管态势,集中开展重点企业、重点驾驶员安全警示教育,提示广大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确保行业安全稳定。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生产意识。

武夷山市交通运输局和武夷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计划,加强对重点车辆所有人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切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武夷山市交通运输局、武夷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要开展辖区各渣土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典型案例,进一步引导、教育渣土运输企业驾驶员有效增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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