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行为
1.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从事任何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2.严禁破坏河道自然岸坡、堤防、水利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湿地植被等。
3.严禁因车辆下河穿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行为。
二、法律责任与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公告规定,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规行为:
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从事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害植被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或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及《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将依法处罚。
2.河道内随意穿行造成破坏的行为:
在河道内驾驶车辆随意穿行造成自然岸坡、堤防等破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将依法处罚。
毁坏水利工程、水文监测等公共设施,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举报与监督
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武夷山市民生110:5134110
举报时请尽量提供详细的时间、地点、行为描述及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等),有关部门将依法核查处理,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南平市武夷山生态环境局
武夷山市公安局
武夷山市农业农村局
武夷山市林业局
武夷山市水利局
2025年7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务新媒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