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办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视力残疾人。
2、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计划生育相关补助、残疾人补贴不计入在内。
3、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基金、理财、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机动车、船舶、房屋、地产、林木、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4、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基本认定标准:
(1)个人或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6倍(含)以内;
(2)拥有1套产权住房且面积未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拥有1套小产权住房且面积未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3倍;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或享受特困期间未购买商品房、兴建小产权房;
(3)未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
(4)无故意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并足以影响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行为。
5、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2、申请人关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声明和承诺书);
3、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含配偶)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办理流程:居民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评审小组评议-->第一次公开公示-->乡镇(街道)审核、审批-->第二次公开公示-->资金发放。
五、办理时间、地点:
①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令时) ;下午2:30-5:30(冬令时)
②地点:各乡镇、街道民政办。
六、联系方式:
崇安街道民政办:0599—5319468 、新丰街道民政办:0599—8030531、武夷街道民政办:0599—5208697、星村镇民政办:0599—526497、五夫镇民政办:0599—5405939、上梅乡:0599—5482136、吴屯乡民政办:0599—5472059,、岚谷乡民政办:0599—5456676、洋庄乡民政办:0599—5426822
| 七、申请特困后得到的补贴(待遇) | |
| 1.提供基本生活保障;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3.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4.享受医疗救助;5.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符合条件的在各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临时救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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