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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025-03-05 08:35 来源:南平市武夷山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武夷山市星村镇人民政府(武夷山市九曲溪二期治理工程建设项目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782003963080P

法定代表人:吴王

地  址:武夷山市星村镇江东路88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8日对武夷山市九曲溪黄村段 (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 违法行为: 

经调查,你单位承建的武夷山市九曲溪二期治理工程建设项目位于武夷山市九曲溪,项目概算总投资额3081.59万元,审定造价1949.2189万元,施工总长5.52公里。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复擅自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已建设完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 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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