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7日,钱某明驾驶赣F9023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赣F38E3挂罐车载着水泥灰沿国道322线由邵武市往武夷山市方向行驶,当日03时45分许行经武夷山市星村镇黎源村境内国道322线459km+800m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侧翻路边,造成钱某明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2021年8月31日武夷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了“8.17”一般事故调查组。2021年12月13日,调查组形成《武夷山南城县豪顺物流有限公司“8.17”(道路运输企业)一般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对事故性质与事故发生原因及责任做出认定,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2021年12月14日武夷山市人民政府作出《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武夷山南城县豪顺物流有限公司“8.17”(道路运输企业)一般事故调查结果认定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同意调查组的调查结论与处理意见。南城县豪顺物流有限公司对武夷山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的《批复》提出异议,在2022年3月14日向武夷山市应急管理局提交《听证申请书》,因疫情原因推迟至2022年5月18日举行听证,听证会上明确告知南城县豪顺物流有限公司《调查报告》及《批复》的情况和证据材料。南城县豪顺物流有限公司听证后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2023年2月26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闽)01行初117号)判决:1、撤销武夷山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的《批复》;2、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应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2023年3月1日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提请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0日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年闽行终243号)判决:案涉事故调查及报告存在问题,原审认定被诉《批复》依据不足并予以撤销、责令武夷山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按照二审判决要求,武夷山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武夷山市人民政府重新成立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人社局、总工会、星村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武夷山市“8·17”一般事故二次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二次调查组),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检察院派员参加。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二次调查组在第一次事故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从武夷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提取了该事故的现场勘验及相关材料。通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调查分析和专家讨论,综合分析认定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以及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负责人的处理意见,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据南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南城县豪顺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MA398UW93R;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兰;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上唐镇棠下村蒋源组还建地西南侧;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有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有汽车租赁,二手车经销,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据南城县交通运输局发的南城县豪顺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显示:赣交运管许可抚字361021202571号;证件有效期至2024年8月23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赣F9023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南城县豪顺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上唐镇东湖村汤池二组(原南城县水泥厂院内),品牌型号:徐工牌XGA4250D5Wc,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该车强制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
2.赣F38E3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南城县豪顺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上唐镇东湖村汤池二组(原南城县水泥厂院内),品牌型号:通亚达牌CTY9400GFL32,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
(三)事故当事驾驶员基本情况
钱某明,男,户籍住址:福建省邵武市下沙镇胡书村刘家边42号,身份证号:3521**************,持“A2E”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3507********,驾驶证有效期限2021年3月10日至长期,系赣F9023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赣F38E3重型罐式半挂车驾驶人,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四)事发道路、交通环境
经调查组现场勘查,道路位于G322线459km+800m路段,弯道,水泥路面,路面潮湿,机动车道宽710cm,弯道半径r为6449cm,施划有道路中心单虚线、道路边缘线等交通标线,夜间无路灯照明。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2021年9月10日,武夷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782120210000068号):当事人钱某明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事故发生与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2021年08月17日,钱某明驾驶赣F9023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赣F38E3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G322线由邵武市往武夷山市方向行驶,当日03时45分许行经国道322线459km+800m路段时,由于夜间雨天路面湿滑且车辆不符合技术要求,未能提前减速,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侧翻驶出道路,造成钱某明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武夷山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依法依规做好事故处置及钱某明的善后处理工作,同时尽快查明事故原因,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通过现场勘验、查阅鉴定报告、动态监控以及该车辆出货与泊车载重单等相关资料综合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察,了解相关人员情况,调阅有关资料认定:当事人钱某明夜间、雨天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经肇事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确保安全,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南城县豪顺物流有限公司。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导致未能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在驾驶员安全教育方面未能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进而未能严格教育和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驾驶员钱某明安全行车意识淡薄,且未落实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导致病车上路,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 南城县豪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兰,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作为公司第一责任人未能履职尽责。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业人员安全教育、管理制度和车辆安全管理隐患排查的失管失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南城县豪顺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尧某安,在任期间责任心不强,企业管理不到位,在制定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时把关不严,未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单位与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南城县豪顺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公司对挂靠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为事故发生单位未建立相应机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在驾驶员安全教育方面未能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职责中不到位,在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中,对驾驶员安全行车管理缺失,且安全管理人员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能力不足,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驾驶员钱某明安全意识不强,夜间、雨天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经肇事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确保安全,造成本次事故。南城县豪顺物流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武夷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一百零九条规定①予以行政处罚。
(二)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钱某明,南城县豪顺物流有限公司司机,驾驶赣F9023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赣F38E3挂重型罐式半挂车驾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一百零九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驶员,夜间、雨天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经肇事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确保安全,避险时采取措施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该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由于当事人死亡,不予追究。
2. 章某兰,南城县豪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能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对公司的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失管失察,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五)(七)项规定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②,建议武夷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九十二条规定③给予行政处罚。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3. 尧某安,南城县豪顺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突发事件的处理。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在制定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时把关不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负有责任,建议南城县豪顺物流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内部处理,处理结果报南城县应急管理局和交通运输局备案。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南城县豪顺物流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8·17”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学习,提升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同时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细化驾驶员的安全行车管理规定,教育和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杜绝此类事故发生。
(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对事故多发路段应采取改进措施。
(三)建议南城县交通运输局要深刻吸取该事故的教训,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杜绝此类事故发生。
南城县豪顺物流有限公司“8·17”一般事故二次调查组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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