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综〔2011〕40号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武夷山市“十二五”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茶场,市直及驻武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武夷山市“十二五”住房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武夷山市“十二五”住房建设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依据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科学指导和规划近期住房建设,满足城市不同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保持武夷山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平稳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门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办【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法【2010】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闽政办【2010】7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目的
本规划是落实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调控和指导的依据。
第三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规定的范围是武夷山市总体规划(修编)所确定的市区及度假区规划范围。总面积72平方公里。
第四条 规划期限
本次住房建设规划的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
第五条 用地规划要求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其他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六条 规划指导思想
本规划按照“总量控制,区域平衡、项目落实“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住房需求为导向,以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实现住房供应总体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通过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确保住房价格与当年的GDP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七条 住房规划要求
市城乡规划、国土部门每年应根据本规划的有关要求及年度住房需求的实际变化,提出包含年度住房建设目标和各类住房建设的总量、结构、土地供应在内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经市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土地供应和规划审批不得突破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确定的总体控制目标。
第二章 住房现状分析和需求预测
第八条 人口与住房现状
依据住房调查和历年统计资料,截至2010年底,全市城乡总人口为23.04万人,市区及度假区规划区总人口为10.31万人。城市规划区内住房总建筑面积为685.26万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9.99平方米。2010年末全市已供应住房用地3886.43亩,占城市建设用地6.1%,人均居住用地17平方米。
第九条 规划期间住房需求预测
依据《武夷山市总体规划(修 编)》要求和全市平均人口增长率为0.65%,城市化水平52.5%等综合因素分析,预测到2015年全市城乡总人口约26.0万人,城市人口达到14.31万人,城镇化水平为57.5%,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为59.99平方米。预测到2015年末,规划期内住房的需求总量预计为224.15万平方米,其中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约为53.12万平方米,其它商品房171.03万平方米。
第三章 规划指导思想和目标
第十条 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全市人民“住有所居”的目标,加强宏观调控,完善市场机制,调整供应体系结构。建立以市场为主导,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满足不同层次的居民住房需求。建设符合建筑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的节能性住房。
第十一条 住房建设的总体思路
以政府为主导建设保障性住房、政府适当调控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和市场自由调节其他商品房市场的办法作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稳定住房价格,加强住房建设宏观调控措施的工作思路。
第十二条 住房建设的总量目标
规划期内拟建设各类住房建设总建筑面积224.15万平方米(其中政府保障性住房53.12万平方米,其它商品房171.03万平方米)。
第十三条 住房建设结构
单套套型建筑面积在90㎡以下的13302套;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以下的2000套;公租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以下的2000套;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以下的2000套;限价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5㎡以下的2000套;棚户区改造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70㎡以下的874套;其它商品房4000套。
第十四条 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一)2011年,新建各类住房建筑面积36.72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商品房28.02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8.7万平方米。
(二)2012年新建各类住房建筑面积40.39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商品房30.82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9.57万平方米。
(三)2013年新建各类住房建筑面积44.43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商品房33.90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10.53万平方米。
(四)2014年新建各类住房建筑面积48.86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商品房37.28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11.58万平方米。
(五)2015年新建各类住房建筑面积53.75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商品房41.01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12.74万平方米。
第四章 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第十五条 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
在规划期内,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居住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计划指标管理,重点保证保障性住房、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用地供应。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相结合,积极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重心向市区门户地带(如:高苏坂组团,综合农场组团和北城新区等)转移。
第十六条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在规划期内,新增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1631.58亩。其中商品住房用地为1244.41亩,保障性住房用地为387.17亩。
第十七条 住房用地结构
规划期内,在新增商品住房用地中,用于建设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用地不得低于总供地量的70%。政策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少于总供地量的10%。
第十八条 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单位:亩
|
年度 |
新增住房 用地面积 |
其中 | |
|
商品房用地 |
保障性住房用地 | ||
|
2011年 |
277.50 |
173.99 |
103.51 |
|
2012年 |
305.25 |
232.81 |
72.44 |
|
2013年 |
335.78 |
256.09 |
79.69 |
|
2014年 |
339.55 |
258.97 |
80.58 |
|
2015年 |
373.50 |
284.87 |
88.63 |
第五章政策与措施
第十九条 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
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落实好政府稳定住房价格的各项宏观调控措施,在规划期内,主要采取政府主导建设保障性住房、政府适当调控普通商品房市场和由市场自由调节其它商品房的办法和措施。
(一)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应按照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实际要求确定,建设规模应占整个规划建设总规模的10%左右。
(二)普通商品房应根据中等收入阶层的实际情况确定,建设规模应占整个规划建设总规模的70%左右。
(三)其它商品住房建设规模应占整个规划建设总规模的20%左右。
第二十条 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保证住房用地供应
规划期内,按照住房发展规划目标,优先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供应。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针对土地资源日益紧张的现状,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规划期内,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建设的容积率标准。
第二十一条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
在规划期内对廉租住房采用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对经济适用住房在政府领导下,采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等多种形式进行开发建设。做好政策性住房建设项目储备,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并按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
第二十二条 发挥税收、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
严格按照国家调控政策征收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严格房地开发信贷条件,认真执行住房消费信贷政策;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税收支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秩序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福建省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闽政办【2010】7号)文件精神,加大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
第二十四条 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联合监督机制。
第二十五条 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
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开发企业科学开发建设、引导群众理性购房置业。
第二十六条 认真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以年度实施计划为落实本规划的重要手段。把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确定的住房目标和住房建设用地的调控指标,作为项目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具体依据。对不符合年度实施计划的住房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准规划审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
第二十七条 加强工程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要严格工程管理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发展节能环保型住宅,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二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管理
规范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后续管理行为,严格准入和退出机制。全面提高住房建设保障工作水平。
第二十九条 完善住房建设规划监督管理
全面落实住房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发改、财政、国土、建设、统计、监督、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全力推进工作机制,加强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并由武夷山市政府组织统一实施。
第三十条 本规划由武夷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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