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委[2009]71号
中共洋庄乡委员会 洋庄乡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党(总)支部、村委会公章管理使用的通知
各行政村:
为切实规范各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的公章管理和使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公章管理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章的制发程序
各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一律由乡党委、政府负责制发。刻制印章,由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党员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报乡党委或乡政府审核,由洋庄乡党政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并到指定的厂家刻制。对不按程序刻制印章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各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撤销或者合并,被撤销或合并前的印章不得继续使用,制发机关应予及时收缴。各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因故需要更换印章,制发机关应在颁发新印章的同时收缴其旧印章。各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丢失,应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应予补发的由制发机关登记并办理补发。制发机关应以适当方式公布新印章启用和旧印章作废。使用已作废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二、印章的保管使用
1、公章保管:各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的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原则上保管人应为村民代表和党员。为防止乱用印章,一般情况下,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保管可为同一人,但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村党(总)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不得直接保管印章。
2、公章使用:各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之中。公章使用必须填报《公章使用管理表》(附后),明确使用时间、事项、经手人(保管人)和审批人签字,重大事项必须附村两委会议纪录、或村民代表大会的纪要。
3、有关要求:(1)各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印章和印章使用的管理,既要严格遵守印章管理规定和印章使用审批程序,又要方便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不得借机吃、拿、卡、要,增加农民负担。(2)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事项需使用印章时,各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党员)会议或村民代表会,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印章的移交
换届期间,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公章的收缴、保管工作。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新一届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拒不移交印章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
村党(总)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在届内被免职或罢免的,印章由乡党委、政府暂时代管。乡党委、政府应在重新选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印章发给新的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
附: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公章使用管理表
中共洋庄乡委员会
洋庄乡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
主题词: 公章管理 规范 村党支部、村委会 通知
抄 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公安局、民政局,(存档)
洋庄乡党政综合办 2009年1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