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茶场,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我市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规范我市安置房管理行为,现将安置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安置房是指因征收、征用或其它规定需要安置,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
二、市住建局负责安置房管理、使用、分配、维护,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安置房的管理费用,市审计局负责安置房管理的审计监督。
三、市住建局应当定期将安置房的房源信息进行公示,建立安置房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商品房管理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实行信息共享。
四、项目安置房应当优先用于本项目征收安置。
本项目剩余安置房可以用于以下安置:
(一)其它征收项目;
(二)政策性住房保障;
(三)禁建区、限建区零星危旧房征收;
(四)进行公开拍卖;
(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安置房作为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用途使用时,适用单位应当拟定安置房使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安置房使用方案经政府审批后,使用单位方可向住建局申请调拨安置房。调拨的安置房数量与实际安置房数量比例控制在1:1.2。安置房按照“就近安置”原则提供,安置房使用单位应当将剩余安置房及时退回住建局。
六、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安置房办理首次登记后60日内向住建局办理安置房移交手续,逾期未办理移交的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七、拟用于出租的安置房应当统一纳入公租房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严格按照武夷山市公租房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八、工作人员在安置房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监委。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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