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摔下人员是否属于交强险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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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三轮车上的乘客摔下车后,被车轧死。保险公司以死者是本车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为由,拒绝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金。日前,湖南省双峰县消费者委员会在对纠纷进行调解时认为,乘客摔下车后,已经不是车上人员,因此属于交强险承保范围。车主最终拿到了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
事件:乘客摔下三轮车被轧死
据介绍,2007年4月11日,双峰县洪山殿镇洲上村邓某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他的农用三轮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自2007年4月11日至2008年4月10日止,保险金额为5万元。
2007年5月30日,罗某搭乘邓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去双峰县永丰镇购物。由于天气炎热,邓某把车门取掉。当农用三轮车行驶至双峰县走马街镇繁荣村路段一拐弯处时,罗某突然从三轮车驾驶室摔下,被该三轮车轧死。
此后,双峰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显示,“死者罗某上衣有车轮印痕,其损伤系外来车碾轧所致”。双峰县交警大队据此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罗某没有交通事故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邓某为罗某料理完丧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交强险5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受害人罗某是“本车车上人员”,非交强险承保范围,因此,作出了拒赔的决定。在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今年3月28日,邓某向双峰县消委会投诉。
争议:车上摔下人员是否属第三者
在调解过程中,车上摔下人员是否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投诉方邓某认为,受害人罗某从被保险车辆上摔下来,而后被该车轧死。罗某从车上摔下落地的那一刻起,就不应是“本车车上人员”了,应算是第三者,应属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范围。
被投诉方保险公司认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5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受害人罗某是被保险车辆上的乘客,当时是属“本车车上人员”,所以,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观点:受伤时在车下应属于第三者
双峰县消委会在与有关法律人士分析讨论后认为,车上摔下人员应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应该赔付保险金。
双峰县消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在本纠纷中,被投诉方保险公司属于保险合同中的第一者,投诉方邓某属于保险合同中的第二者。交通事故受害人罗某,不是投保人,也不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他是由于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被该车辆碾轧致死,属于“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应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所规定的第三者。
其次,受害人罗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确系被保险车辆的“本车车上人员”,但由于驾驶员邓某掉取车门,行驶中导致罗某摔下车外,随后被该车轧死。受害人罗某从车上摔下后,已由乘客转化为第三者。因此,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罗某已经不是在被保险车辆之上,而是在该车辆之下。
经多次调解,保险公司已于近日将保险金5万元送到了邓某手中。
■相关案例:
乘客摔下车被轧伤保险公司一审被判赔付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2008年8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新疆分公司)赔付原告任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4万余元。
2007年8月18日,任某乘坐刘某驾驶的中巴车时,由于刘某未关车门,任某从车上摔下,随后被该车碾轧致右小腿受伤。该起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司机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鉴定,任某为10级伤残。
肇事车辆系刘某所有,刘某作为被保险人,为该车向大地保险新疆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为2007年6月21日到2008年6月20日。任某遂将刘某、大地保险新疆分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可以认定,这里的车上人员仅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基于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两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任某不是在涉案车辆之上,而是在该车辆之下。故大地保险新疆分公司关于任某属于车上人员,不在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大地保险新疆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6万元内依法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