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市农村低保的标准
现阶段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1200元执行(即每人每月保障标准100元)。
二、农村低保对象范围
1、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1200元的我市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2、夫妻一方为我市农村居民,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县(市、区)外的农村居民,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200元的人员,属于保障范围。
3、在农村定居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混合的家庭,符合我市农村低保条件的,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的计算
(一)家庭成员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决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按照《婚姻法》第三章有关规定确定。包括:①配偶;子女、父母;②父母双亡由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③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家庭收入
1、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与转移性收入四大项。家庭收入计算按照省统计局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办法计算。
2、农村居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荣誉津贴、抚恤补助、优待金、临时性社会救济金、在校生获得的生活津贴和困难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在申请时户籍虽在我市,但已在外地区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赴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除外)。
2、申报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的;
3、经有关部门确认,凡参与吸毒、赌博且仍不悔改的家庭成员。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农村低保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低保对象的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书面提出申请,并填写《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家庭收入情况或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受理本村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和初审、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村委会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做好对申请人家庭经济和实际生活情况审核、上报工作。1、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登记,核实其家庭基本情况,对其家庭收入进行计算,并成立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2、对经评议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认真填写《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并作出初审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评议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应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村委会报送的申请对象做好审核、上报。要通过入户调查、核实、邻里访问及家庭收入计算等方法,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实,确认后签署意见并将全部材料上报民政局审批;核实情况不符的,退回村委会并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四)市民政局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农村居民保障对象进行审核,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进行审批。批后将结果告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转告村委会,并委托村委会张榜公布3天以上,无异议的,由村委会代发省级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异议的,由村委会进行复核,并按上述程序重新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乡(镇)、村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等特殊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核,审批集中办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
(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分为全额和差额发放,其中:农村五保对象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给予全额发给;对有一定收入但因残因病因灾或缺乏劳动能力等致贫的家庭,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达不到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居民,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发给
(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实行按月发放。保障对象领到的保障金应用于其基本生活所需。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可持证到全市各信用社领取,对行动不便的低保对象,可委托村委会人员代领并送到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