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供综[2008]50号
武夷山市供销社关于制定
《市供销社小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社机关全体同志: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干部驾驶公车有关规定的通知》(武委[2005]94号)、《中共武夷山市委办公室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管理的通知》(武委办[2008]45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市供销社小车管理工作,减少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公共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市供销社小车管理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严禁公车私用。市供销社小车只能用于公务,除老干部丧事按规定可用公车等特殊情况,公车不得参与婚丧嫁娶活动。对公车私用造成交通安全事故或其他后果的,除追究有关责任外,全部经济赔偿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二、严禁公车私借。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交由非本车驾驶员驾驶。确因工作需要,需由他人暂时代为驾驶的,须经股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由具有相应证照的人员驾驶。驾驶员私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造成交通安全事故或其他损失的,由驾驶员承担所有经济赔偿责任,并开除其驾驶员职务。
三、严格车辆使用审批。因公在本市区内出车的,由综合股指派。出市区的,要由综合股填写派车单;跨出武夷山市由主任审批。
四、实行定点停放。非工作时间车辆一律停放车库。否则,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五、严禁违规驾车。驾驶员要带头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驶、超速驾驶、超载、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由违规驾驶酿成的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全部由当事人承担。
六、严肃违规处理。对一年内累计违反以上管理规定三次的,予以待岗半年处理。对违反以上规定,并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的,予以解聘或开除职务处理。违反管理规定情况要记入驾驶员个人档案,并作为其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七、市供销社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管理责任状”,年度与机关其他人员一并进行年度考核。
武夷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二OO八年八月十二日
抄 报:市委办、市府办、市经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