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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市公路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07年06月07日  来源:

一、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路建设的管理工作,严格基建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
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_武夷山市交通局是武夷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公路建
设市场和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质量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实行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工程质量与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工程质量与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与安全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行业管理责任。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 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六条__#FF公路工程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和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坚持质量第一方针,当资金、进度与质量发生矛盾时,质量第一。

第七条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九条_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向本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从业单位管理


第十条凡在本市境内从事公路建设(含养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和咨询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由南平市交通委员会进行"南平市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准入登记",并报本市交通局审查备案,否则不得在本市境内从事公路建设市场各种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严禁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转包,严格控制公路工程的分包。工程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且不得二次分包。设计和监理合同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合同分包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

四、设计文件管理

第十二条_按公路等级标准新建、改建(含新铺高级、次高级路面)的县乡公路(含其它公路),独立大、中、小桥均应进行勘测设计。府或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市交通局负责审批;地方养护的县乡公路上的新建、改建设计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报南平市交通委审批。以上设计文件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文件必须经过审 批单位会审通过后,才能交付使用。


五、建设(业主)单位

第十三条_地方 养护的县乡公路新建、改建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单位为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和农茶场。所有的公路建设工程项目项目都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对工程质量 负终身责任。

六、招投标管理

第十四条在我市境内的公路新建、改建项目(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应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

第十五条公路建设招标工作应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选择"有资质、有信誉、有经验、有设备、有方案"的施工队伍和监督单位承担建设和监督任务。

第十六条公路建设的标段划分、评标、定标要做到合理划分标段、合理制订工期、合理确定中标价格,禁止不切实际的赶工期献礼工程和建设单位不合理压低标底价及施工单位不合理低价夺标取得工程的行为。


第十七条本市境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武夷山市人民政府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进行招投标监督管理,省、县道上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在南平市交通委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实施,乡村道路(含其它公路)上的公路工程项目由市交通局负责监督实施。

七、开工报告审批

第十八条公路新建、改建项目严格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开工报告审批原则上由设计文件审批单位批准。

八、工程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九条公路工程验收工作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1995〕108号文)办理,验收程序原则上分为交工验收(初验)和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要全面自检,整理好各项竣工图表、资料,由建设单位提请县(市)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县(市)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质理进行全面的检查评定。竣工验收由审批设计文件的交通、公路主管部门主持或委托验收。未经验收的公路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和决算。


九、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到位,专款专用。各工程项目要组织技术人员进行优化设计,认真编制工程概、预算和工程决算。工程进度款拨付手续要齐全。工程质量保证金应按5%-15%的幅度执行,并在合同中体现,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规定的保证金数额缴纳到位。

十、社会监督


二十一条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标示牌管理。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二条_公路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理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政府交
通主管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第二十三条__#FF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单位和个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将予以表彰或奖励。

十一、罚则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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